房天下> 正文

卖房两天后反悔被起诉 法院判决:双倍返还定金

房天下常州二手房网  2011-11-07 09:15:00  来源:渤海早报
[提要]市民李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一套房屋,卖主王某在签约两天后竟然反悔,并以中介隐瞒事实为由,主张所签房屋居间买卖合同无效。日前,红桥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有效,一审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李某双倍定金;因合同有约定,李某不可再索要进一步赔偿。

市民李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一套房屋,卖主王某在签约两天后竟然反悔,并以中介隐瞒事实为由,主张所签房屋居间买卖合同无效。日前,红桥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有效,一审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李某双倍定金;因合同有约定,李某不可再索要进一步赔偿。

今年4月,李某通过某房产公司购买王某所有的红桥区一套住房,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房屋价款60万余元,定金2万元,买方于卖方一周内筹齐全款并办理公证手续。合同违约责任中约定:“如卖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致本合同不能顺利完成,则卖方须返还双倍定金予买方,买方不可要求进一步赔偿或逼使卖方、居间方履行此合同。”

签约当日,李某向王某交付定金2万元,同时向第三人支付居间费6000余元。然而两天后,王某通知中介公司表示不再出售该房屋,李某只好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双倍返还定金共4万元、给付原告中介费6000余元。

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其在签订合同中完全听信了中介方,该合同只是提到办理公证,并未提到过户。被告认为,中介有隐瞒事实的情况,该合同是无效的,作为中介收取原告的中介费也是不应该的,不同意原告诉请。

第三人某房产公司述称,原、被告在签署合同之前都认真阅读了合同,故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房屋居间买卖合同系双方自愿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由于被告不同意履行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给付双倍定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中介费的请求,由于合同违约责任中已约定“买方不可要求进一步赔偿或逼使卖方、居间方履行此合同”,故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被告王某一次性返还原告李某双倍定金4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责任编辑/benlili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微信扫码打开

房天下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