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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涨了房东反悔要加价 法院:房屋转让协议有效

房天下常州二手房网  2010-08-27 08:57:00  来源:海峡都市报

福州一男子把自己的拆迁安置房转让给一名购房者,房屋转让协议也签字了,对方也将大部分房款付了。但因为看到房价涨了,卖房的男子后悔了,不肯配合购房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近日,仓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这份房屋转让协议有效,房子还是要过户到购房者名下。

2002年2月4日,阿康(化名)与福州市仓山区南台岛建设发展总公司签订了一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后经选房确定安置房为仓山区下藤路福美苑一套房子。2004年,阿康想把这套房子卖掉,就与阿升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合同约定房屋转让价为23万元人民币,先支付22万元,余款1万元待产权过户时结清。阿升就先把22万元给了阿康,并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入住该房。之后,阿升陆续办妥水电及煤气的过户手续,准备收房,并计划装修房子。

到了2009年10月底,楼市大涨,福美苑这套房子了一倍多,阿康开始后悔当初的决定。当福州市仓山区南台岛建设发展总公司通知阿康可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阿康以当初出卖时价格过低,提出让阿升补差价28万。阿升不同意,阿康便拒绝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他承认自己违约,愿意赔偿阿升2.3万元违约金。

阿升不要违约金,想要房子,便把阿康告上法院。庭审中,阿康说这套房产未登记产权,不能进行买卖,双方的买卖是违法的,所以,他仅同意支付违约金2.3万元,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需待开发商将产权证办理后,再将这套房产按市场价卖给阿升。

仓山区法院认为,阿康与阿升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阿康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协助阿升办理这套房子产权过户手续。

责任编辑/yangtingting.c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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