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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名下的房子为何不能卖?

房天下常州二手房网  2015-04-07 15:29:00  来源:华商晨报
[提要]小汪与小花系夫妻,婚后购买一套房,登记在小花名下。小花未经小汪同意,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房出卖给不知情的小李,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得知此事,小汪以房子有自己的一半为名,要求小花撤销合同。小花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自己有权处理为由拒绝,二人各执一词。

小汪与小花系夫妻,婚后购买一套房,登记在小花名下。小花未经小汪同意,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房出卖给不知情的小李,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得知此事,小汪以房子有自己的一半为名,要求小花撤销合同。小花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自己有权处理为由拒绝,二人各执一词。

■解案说法

该房是小汪与小花的婚后共有财产,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人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要经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小花未经小汪同意,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房出卖,该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合同,小花没有处分权。因为,该房权属登记存在错误,夫妻双方共有房却登记在小花一人名下。由于小花欠缺该房处分权,小李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但是,据我国《物权法》百零六条规定,“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法律要件:1.受让人善意;2.合理的价格转让;3.登记并公示”,即使小花欠缺处分权,与小李的合同属于无权处分合同,这并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该合同如果无其他效力瑕疵,是完全有效的。小李可以对小花主张违约责任,行使自己的法定解除权,解除该合同,并请求小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刘泉建议

既然小李完全符合善意取得该房屋的要件,为何不能善意取得该房的所有权呢?本案中,小李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实际上并非完整,对此,应当分情形来确定。如果小汪对妻子的卖房行为进行了追认,或小花的无权处分得到了相应的补正,小李便能取得该房所有权。

现实生活中,我们要注意,处分共同财产,如果有协议约定就该按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一定要经过财产共有人的一致同意。

责任编辑/zhou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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