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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房屋所有权归谁?

房天下常州二手房网  2013-05-22 09:56:00  来源:北方新报
[提要]另外,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董某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2011年7月,闫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由于家里有事急需用钱,于是2012年3月将该房卖给董某,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董某交付了全部房款后搬进居住,但双方没有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随着城市房价的不断上涨,同年10月,闫某又将这套已经卖给董某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子卖给了魏某,且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后来,董某、魏某均发现这一情况,于是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分析】我国《物权法》的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意味着,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取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即本案中,闫某与董某之间的买卖合同虽然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但由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所以董某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而魏某已经支付房款,且与闫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故魏某实际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另外,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董某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benlili.c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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